《意见》指出,社会力量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、全额出资、与政府合作等方式,按照《文物建筑开放导则(试行)》要求,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、陈列馆、艺术馆、农村书屋、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,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、客栈、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,为社区服务、文化展示、参观旅游、经营服务、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,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,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,从而解决着力解决文物建筑保护管理力量不足、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、社会力量参与不够等问题。
同时,各地可按有关规定,通过投资补助、运营补贴、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,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给予引导资金和项目支持。对社会力量参与成效显著、具有示范推广价值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,可通过文物保护基金等给予必要的奖励,达成双赢局面。
7月22日,国家文物局有关负责人就《意见》出台的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时提出,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工作,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行为,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,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制度。同时,负责人强调:“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时,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违反社会公序良俗,不得开设私人会所、高档娱乐场所,不得对文物建筑本体造成破坏,不得将文物建筑转让或者抵押、质押等。”(完)
全文如下:
《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》 全文正式发布